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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0-07 09:29:20        







商铺门面转让费地***性质

商铺门面转让费地***性质现行***尚无明确规定,理论层面的探讨存在不同观点,如前述学者元所持观点认为其是对优先续租权的购买;另有学者则认为商铺转让费所对应的并非优先续租权,而是剩余租赁期限的转让对价,如学者刘志强在2009年于《人民报》中发表《也谈商铺门面转让费的***性质》所述:商铺门面转让费的***性质只能是在承在有权转租(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其可以转租或获得了出的同意)房屋的情况下,次承为获得剩余的租赁期限向转所***的一种对价,如果所转让的房屋还包括装潢、设备等,门面转让费则有部分是对装、设备的购买。

认同商铺转让费系剩余租赁期限的转让对价,认为主张其是对优先续租权的购买的观点不能成立,理由是在房屋租赁***关系中,***规定的优先权于承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而并没有规定优先续租权这一权利,体现在《合同法》第230条规定的表述是“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承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续租权只是基于租赁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租期届满后承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利的类似约定情况下,所获得的一种权利,由于是基于其属于约定所产生的权利,因此只能由租赁合同中的承所享有,当承将所租赁的房屋进行转租时,除非原租赁合同上已经明确约定在承转租的情况下、次承仍可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否则此种约定的权利无法由承转让给次承,其实从实践中看,在涉及商铺门面转让费的***中通常的租赁合同中是不会出现此类约定条款的,因此,认为商铺门面转让费是次承对优先续租权的购买是无法成立的;而就是次承为获得剩余的租赁期限向转所***的一种对价。


夫妻一方在从事、等活动中所负***,第三人主张

夫妻一方在从事、等活动中所负***,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这意味着,如果夫妻一方借钱从事等活动,不属于夫妻共同***,另一方不用参与还债。

注意:除了这两条外,也有一些其他情况,一方所负***不属于夫妻共同***。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人与***人明确约定为个人***的,其他的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等,都不属于夫妻共同***。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虚构***,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不予支持。这种事情很多,如,夫妻一方拿出借条,称是夫妻共同***,要求一起还债。如果是恶意第三人,虚构***,转移财产的,不会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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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发问就是讲故事,重新构建一个更加真实、可信的故事,以此动摇或者彻底指控事实,因此,一个一个的精心设计的问题都是故事的骨架和***,起到串联和铺设的作用……犹如河道,辩护人往哪个方向挖、挖多深、挖多宽都决定了河流的流向和流速,终决定了能否流向大海,试问,那一条河流没有海之梦呢?

但是,以上只是理想的情况,在辩护中,我们的案件往往都有缺陷,因此,在辩护过程中,事实、逻辑、技巧和运气是有顺位的,不可颠倒与错乱,天赋、技巧、逻辑的力量都抵不过事实,发问以事实为基础,逻辑乃其。任何有技巧的发问都抵不过事实的力量。一般的原则是:若没有扎实的事实就靠逻辑,若没有严密的逻辑就靠技巧,若没有灵活的技巧就只能靠运气了……因此,要发问需要灵活应变,瞬间,巧妙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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