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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19 05:21:07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注意什么?
微信是时下流行、热门的即时通讯工具,不只是满足了人们即时沟通的需求,而且语音功能、视频功能、多人群聊、***功能等更是多方位的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生活中,人们若没有紧急的情况已经很少使用电话或者短信了,更多的情况下会选择微信聊天。因此,很多人在***咨询的时候都会问起,能否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注意什么?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能够作为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2015年高人民发布《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的解释》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因此,微信聊天记录能够作为证据,但***是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能否被采信。《高人民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若想被采信,同样应当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大要点。
天津市河东区***咨询律师费的贵与不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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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费的贵与不贵,其实是没有标准的,一般来说因案而异,因当事人而异,因律师而异。因案而异。案件只有同类的,没有相同的。案情因人、因时、因事而异,同类型的案件,律师费报价可以有标准参考,通常以标的金额为计算依据,但律师费因案而异也是正常的。
因当事人而异。当事人不同,同类案件,不同案情,当事人的诉求与期望不同。而且,当事人的***能力也不同。如此,律师对不同当事人区别报价,因人定价,也在情理之中。因律师而异。同一案件,同一当事人,找不同的律师,比较不同的律师,获得不同的律师费报价,再自然不过了。律师各有“身价”,一分钱一分货;同一律师在不同的执业阶段“身价”不同,此一时彼一时,今时不同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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