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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9-03 03:41:59
商铺门面转让费地***性质现行***尚无明确规定,理论层面的探讨存在不同观点,如前述学者元所持观点认为其是对优先续租权的购买;另有学者则认为商铺转让费所对应的并非优先续租权,而是剩余租赁期限的转让对价,如学者刘志强在2009年于《人民报》中发表《也谈商铺门面转让费的***性质》所述:商铺门面转让费的***性质只能是在承在有权转租(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其可以转租或获得了出的同意)房屋的情况下,天津离婚律师,次承为获得剩余的租赁期限向转所***的一种对价,如果所转让的房屋还包括装潢、设备等,门面转让费则有部分是对装、设备的购买。
认同商铺转让费系剩余租赁期限的转让对价,认为主张其是对优先续租权的购买的观点不能成立,理由是在房屋租赁***关系中,***规定的优先权于承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而并没有规定优先续租权这一权利,体现在《合同法》第230条规定的表述是“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承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优先续租权只是基于租赁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租期届满后承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续租权利的类似约定情况下,所获得的一种权利,由于是基于其属于约定所产生的权利,因此只能由租赁合同中的承所享有,当承将所租赁的房屋进行转租时,除非原租赁合同上已经明确约定在承转租的情况下、次承仍可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否则此种约定的权利无法由承转让给次承,其实从实践中看,在涉及商铺门面转让费的***中通常的租赁合同中是不会出现此类约定条款的,因此,认为商铺门面转让费是次承对优先续租权的购买是无法成立的;而就是次承为获得剩余的租赁期限向转所***的一种对价。
辩护律师,不仅要有辩护思维,更要有民商事思维,才能打通关。这尤其表现在质证环节,实践中,绝大部分案件开庭前检察官都不会提前给辩护人举证目录提纲,然而,民事案件中却有清晰的证据目标(证据名称、证明内容、证据形式)。既然如此,没有条件我们就要创造条件,在开庭前,自己预想证据举证目录(总结类案规律),抽离本案核心证据项,然后逐一列举、比对,做成证据目录和摘要。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辅助我们的庭审,让我们的庭审更和,因此,以上需要一定的标准,在我看来就是要做到:概读 精读 点读。所谓概读就是浏览卷宗,精读就是一项一项阅读,点读就是对重大证据细致化拆分读。
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这里的房屋补偿,是指对被征收的国有土地上建筑物价值进行的补偿,按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的市场价格,并请有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这里的市场价格,地级市***部门都会依据每年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规律,制定出相应房屋市场价格表供当地被***的居民进行参考。如:石家庄市针对三年大变样政策,每年都出具了《石家庄***区域住宅房屋市场价格表》。不清楚自己区域被***房屋的价格的,可以找当地***建设部门进行咨询或索取材料。对评估确定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评估***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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