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线电话:18526067356

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

主营:财产**,****

商铺首页 > 新闻动态 > 天津的检察官律师给您好的建议 天津承讼
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
6
企业等级: 普通会员
经营模式: 生产加工
所在地区: 天津 天津
联系卖家: 赵律师 女士   QQ在线咨询457344206
手机号码: 18526067356
公司官网: www.Daihaojulaw...
公司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262号承讼律师事务所

天津的检察官律师给您好的建议 天津承讼

发布时间:2020-08-30 02:04:41        







确定夫妻共有财产和******范围的证据

1.夫妻一方或双方所有的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2.财产性质,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证明;

3.储蓄、券、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4.******情况及性质,是婚前发生的,还是婚后发生的、是夫妻共同******还是一方******的证明;

5.住房情况,如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等的证明。

其它有关证据

以上是离婚***中经常用到的证据,在实践中,不同的婚姻家庭有不同的情况,我们应当实际情况来收集所需要的证据。


准备需要的证据这里

准备需要的证据

这里所讲的证据主要是指,家庭证据、、、孩子的或原件和复印件,相关财产方面的证据,包括***等的原件和复印件。

拿着之前准备好的起诉状2份,证据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2份,到被告户籍所在地或双方居住1年以上的住所地所在的起诉,到庭办理相关手续。

庭审查是否受理该离婚案件,并交纳费用,回家等通知。

受理了该离婚案件后,将在法定的时间内向对方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及其他材料。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

离婚调解是***规定的必经程序,所以如果对方同意离婚,会***双方进行离婚调解,也可能是在庭前***调解也可能是在开庭时首先问双方是否愿意调解。

调解成功的,发民事调解书。如果不同意离婚或者调解不成功的将继续开庭。

开庭时,双方都可以委托律师或其他代理人,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请求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对有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做出。这时,可能离婚也可能不予离婚。一般对于次起诉离婚的,被告又不同意离婚,会不予离婚。


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不承认是夫妻共同***

夫妻一方举债,另一方不承认是夫妻共同***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只以夫妻一方名义对外举债,另一方否认是共同***,此种情形较为常见,实践中着重于保护***人的利益,另一方没有提供证据支持的,一般会认定为夫妻共同***。《人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人与***人明确约定为个人***,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针对实践中出现的涉及夫妻共同***的新问题和新情况,强调***、***不受***保护。对“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作出补充规定,第二十四条的基础上增加两款 即: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虚构***,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等活动中所负***,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院不予支持。


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注意什么?

微信是时下流行、热门的即时通讯工具,不只是满足了人们即时沟通的需求,而且语音功能、视频功能、多人群聊、***功能等更是多方位的满足不同人群的需求。生活中,人们若没有紧急的情况已经很少使用电话或者短信了,更多的情况下会选择微信聊天。因此,很多人在***咨询的时候都会问起,能否以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需要注意什么?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杨志峥律师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能够作为证据,微信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2015年高人民发布《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法>的解释》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式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因此,微信聊天记录能够作为证据,但***是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能否被采信。《高人民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条规定:

“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若想被采信,同样应当满足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三大要点。


免责声明
•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本站未对其内容进行核实,请读者仅做参考,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 304108043@qq.com
  • 赵律师女士 QQ在线咨询457344206
  • 手机:18526067356
  • 联系我时务必告知是在产品网上看到的!

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

商铺|诚信档案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262号承讼律师事务所

电话:18526067356传真:185-26067356

免责声明:以上信息由会员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会员负责,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产品网不涉及用户间因交易而产生的法律关系及法律纠纷, 纠纷由您自行协商解决。

风险提醒:本网站仅作为用户寻找交易对象,就货物和服务的交易进行协商,以及获取各类与贸易相关的服务信息的平台。为避免产生购买风险,建议您在购买相关产品前务必 确认供应商资质及产品质量。过低的价格、夸张的描述、私人银行账户等都有可能是虚假信息,请采购商谨慎对待,谨防欺诈,对于任何付款行为请您慎重抉择!如您遇到欺诈 等不诚信行为,请您立即与产品网联系,如查证属实,产品网会对该企业商铺做注销处理,但产品网不对您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联系:304108043@qq.com是处理侵权投诉的专用邮箱,在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欢迎您向该邮箱发送邮件,我们会在3个工作日内给您答复,感谢您对我们的关注与支持!

商铺首页 | 公司概况 | 供应信息 | 新闻动态 | 诚信档案 | 联系我们 |

天津承讼律师事务所 电话:185-26067356 传真:185-26067356 联系人:赵律师 18526067356

地址:天津市南开区广开四马路262号承讼律师事务所 主营产品:财产**,****

Copyright © 2025 版权所有: 产品网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信息由企业自行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发布企业负责。产品网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商盟客服

您好,欢迎莅临承讼,欢迎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