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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平离婚***律师服务介绍

发布时间:2020-07-04 00:29:54        







严格审核证明一方下落不明的证据

由于不能排除原告隐瞒真实情况,恶意离婚的可能,故有必要对证明材料从主体、形式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从出具下落不明证明材料的主体上来看,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方亲戚或双方亲戚,包括父母所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原、被告所居住的村委会或居委会、社区所出具的证明;辖区出具的证明;


对方声称其在“有人”怎么办?

对方声称其在“有人”怎么办?

很多当事人聘请律师时,首先会问:您同某某关系如何?或者,担心对方社会关系多,在认识或拐弯认识办案人员,担心结果对自己不利,这种想法大可不必。

离婚案件审理已形成一套独特规则,一般情况下,办案人员会按这套规则行事。离婚所涉及的财产要么是夫妻共同财产要么不是,界定分明,法官自由栽量权相对其他经济案件较小,加之一般离婚案件涉及个体利益,同时审理法官还受到***、***、纪律的约束,因上层关系而影响案件审理的可能性不大。


对于本案中应否审理涉及案外人的***认定以及夫妻共同***分担问题,存在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因***涉及到离婚***的案外人,在案外人未作为也无法作为离婚***第三人参与的情况下,不宜将***在离婚中审理认定,***人可以将甲乙二人列为共同被告另案主张权利。

另一种观点认为,夫妻共同***的认定必然涉及案外人利益,倘若均不予审理或告知另行起诉,势必会增加当事人诉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在离婚***中将无法得到落实。夫妻共同***应由夫妻共同清偿,若将房产分割,而对夫妻***另案处理,显然有失公允。但另一方面,夫妻共同***的分担仅关系夫妻对***的承担份额,效力只限于夫妻双方,不能对抗***人。***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要求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婚姻***案件提交证据一揽

(1)或婚姻登记***的证明;

(2)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团以上政治***出具的证明;

(6)一方理智有缺陷、患有、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一方因被劳改的,关于原判、劳改地点的证明;

(8)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财产名称、数量、价值的证明;

(15)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储蓄、券、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单独******)的证明;

(18)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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