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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7-02 23:47:05
第三人权益受损在离婚中,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夫妻***
第三人权益受损
在离婚中,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对夫妻******的处理。由于被告下落不明,原告所知有限,特别是在被告故意下落不明或原、被告双方逃避***时,很难查清双方的******,的就极易第三人的利益。
规避法定义务
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况是,有的夫妻为逃避计划生育,在女方怀孕远走他乡后,男方以女方下落不明为由,向提出离婚。
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单位向人民出具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必要时,人民也可以要求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出庭作证。拒绝出庭作证的,该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般而言,可根据《婚姻法》第32条第2款判断感情是否确已。具体而言,就是一方下落不明前,如有以下情形的,则可考虑认定感情确已:
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实施家庭或、遗弃家庭成员的;
有、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的情形。
适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应注意的问题
适用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应注意的问题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般来说可以构成夫妻感情的事实证明。“分居”是指夫妻间不再共同生活,不再相互履行夫妻义务,包括生活上不再相互关心、经济上不再相互扶助、停止等。具有分居二年的情形,说明夫妻关系已经名存实亡,当事人以此事由请求离婚的,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适用此规定,应注意以下问题:
(1)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而非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2)分居强调的是夫妻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而不是单方面的不履行家庭义务。
(3)夫妻分居已满二年,但未造成夫妻感情确已或经调解尚有和好可能的,则不能认为已具备准予离婚的条件。
(4)夫妻分居与否、分居是否满二年,都不是当事人诉请离婚的必要条件,如果夫妻感情确已,调解无效的,虽无分居事实或分居未满二年,也应依法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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