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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离婚***咨询***常用指南“本信息长期有效”

发布时间:2020-06-27 11:22:33        







离婚案件费用的负担

离婚案件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离婚的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申请、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费用,经人民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费用未获人民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不予受理。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的决定,负担费用。


关于案件受理问题能否以未提供被告具体住所地,不符合起诉条件为

关于案件受理问题

能否以未提供被告具体住所地,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一种观点认为,依据《民事法》21条的规定,起诉状应当载明被告的工作单位和住所,倘若诉状中缺失该内容,经限期补正仍不能完善的,以起诉状内容有欠缺而不予受理。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对方当事人的确切住所或经常居住地,无法送达,那么就应以不符合起诉条件为由,不予受理。

我们认为,民诉法19条规定的“要有明确的被告”只是对当事人的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的一种初步审查,不应作为定案的依据,否则就会妨害当事人诉权的行使。2004年颁布的《人院关于依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应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补充或者依据原告补充的材料仍不能确定被告住址的,人院应当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文书。人院不得仅以原告不能提供真实、准确的被告住址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或者裁定终结。对此,2015年颁布的《民诉法解释》第209条款也规定“原告提供被告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的,可以认定为由明确的被告。”该款的也不在住所等信息具体明确,而在于“足以使被告与他人相区别。”


能否以未宣告失踪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能否以未宣告失踪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或驳回起诉

《婚姻法》第32条第4款规定:“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提出离婚的,应准予离婚”。该条规定虽然把宣告失踪作为准予离婚的法定理由之一,但并没有明确规定将宣告失踪作为人民受理一方下落不明离婚的前置程序。

因此,部分以未宣告失踪为由,对一方下落不明案件不予受理,或受理后裁定驳回起诉的做法是缺乏***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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